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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2021-11-18 发布用户: 秦先生 关联专题: 期货交易所

问题概述:

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期货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境外经纪机构、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交割中转仓库(以下简称中转仓库)、交割厂库(以下简称厂库)及指定质检机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条 期货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规定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标准仓单的期货交割实行三日交割法。

标准仓单以外的期货交割根据品种不同确定具体的交货流程。

第三条 交易所上市期货品种采用仓库交割、中转仓库交割、厂库交割、车(船)板交割等交割方式。

仓库交割是指卖方通过将指定交割仓库开具的相关商品仓库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

中转仓库交割是指卖方通过将中转仓库开具的相关商品中转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

厂库交割是指卖方通过将指定交割厂库开具的相关商品标准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

车(船)板交割是指卖方在交易所指定交割计价点将货物装至买方汽车板、火车板或轮船板,完成货物交收的一种实物交割方式。

交割计价点是指车(船)板交割时由交易所指定的用于计算双方各自应承担交割费用的地点。

交易所在交割计价点设置指定交割仓库或者其他交割服务机构,买卖双方选择在交割计价点交割的,应通过以上机构开展,并须交付一定的费用。

第四条 各品种采用的交割方式如下:

强麦、早籼稻、红枣:仓库交割。

棉花:仓库交割和中转仓库交割。

甲醇、菜粕、晚籼稻、粳稻、白糖、PTA、菜油、硅铁、锰硅、棉纱:仓库交割和厂库交割。

普麦、菜籽:车(船)板交割和仓库交割。

玻璃:厂库交割。

动力煤:车(船)板交割和厂库交割。

苹果:车(船)板交割、仓库交割和厂库交割。

第五条 客户的期货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交割结果由客户承担。

委托境外经纪机构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的交割应当委托其境外经纪机构办理,境外经纪机构再委托会员办理,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第六条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单据的客户不得交割;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不具备甲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或运输资质的客户不得参与甲醇交割;中转仓单不得用于交割月最后交易日下午闭市后的配对交割。

菜粕交付增值税普通发票。

苹果、红枣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

进入交割月前,不得交割的客户应当将交割月份的相应持仓予以平仓。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户不得开新仓,交易所有权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行平仓。不得交割的持仓被配对的,交易所对其处以合约价值(按配对日交割结算价计算)10%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给对方,终止交割;买卖双方均属上述情况的,交易所按本条规定比例核算的金额对双方进行处罚,终止交割。

最后交易日下午闭市后被配对交割的卖方,仅持有中转仓单或同时持有中转仓单和标准仓单,但持有的标准仓单数量不能满足交易所规定的交割要求的,视为违约。由交易所对卖方的违约持仓部分处以合约价值(按配对日交割结算价计算)20%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给买方,终止交割。

第二章 期货交割标准

第一节 普通小麦

第七条 交割单位:50吨。

第八条 普通小麦(以下简称普麦)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小麦》(GB 1351-2008)的三等及以上小麦,且不完善粒中生芽粒≤2.0%、霉变粒≤2.0%。

替代品质量差异及升贴水:

(一)入库时,水分≤12.5%的,足量入库;12.5%<水分≤13.5%的,以12.5%为基准,水分每超0.5%,扣量1.0%;不足0.5%的,不扣量。标准仓单出库时,水分≤12.5%的,足量出库;12.5%<水分≤13.5%的,水分每超0.5%,补量1.0%;不足0.5%的,不补量。车船板交货时,水分≤12.5%的足量交货;12.5%<水分≤13.5%的,水分每超0.5%,补量1.0%;不足0.5%的,不补量。

(二)1.0%<杂质≤1.5%的,以1.0%为基准,杂质每超0.5%,入库扣量(出库补量)1%;不足0.5%的,入库不扣量(出库不补量)。车船板交货时按出库处理。

(三)8.0%<不完善粒≤12.0%的,以8.0%为基准,不完善粒每超1.0%,入库扣量(出库补量)1.0%。车船板交货时按出库处理。

第九条 普麦接收、储存、发运采用散粮方式。

第二节 优质强筋小麦

第十条 交割单位:20吨。

第十一条 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小麦》(GB 1351-2008)的三等及以上小麦,容重≥770g/L,不完善粒中霉变粒≤2.0%,300s≤降落数值≤550s;内在品质指标稳定时间≥8分钟、湿面筋≥30%、拉伸面积(135min)≥90cm2。

替代品质量差异及升贴水:

(一)内在品质指标稳定时间≥6分钟、湿面筋≥28%、拉伸面积(135min)≥75cm2、容重≥750g/L,但不满足基准交割品及以上等级要求的,贴水260元/吨;稳定时间≥12分钟、湿面筋≥30%、拉伸面积(135min)≥100cm2的,升水80元/吨;稳定时间≥16分钟、湿面筋≥30%、拉伸面积(135min)≥120cm2的,升水120元/吨。

(二)强麦入库时,水分≤12.5%的,足量入库;12.5%<水分≤13.5%的,以12.5%为基准,水分每超0.5%,扣量1.0%;不足0.5%的,不扣量。出库时,水分≤12.5%的,足量出库;12.5%<水分≤13.5%的,水分每超0.5%,补量1.0%;不足0.5%的,不补量。

(三)当贴水的替代品交割时,1.0%<杂质≤1.5%的,以1.0%为基准,杂质每超0.5%,入库扣量(出库补量)1.0%;不足0.5%的,入库不扣量(出库不补量)。

(四)当贴水的替代品交割时,8.0%<不完善粒≤12.0%的,以8.0%为基准,不完善粒每超1.0%,入库扣量(出库补量)1.0%。

第十二条 强麦接收、发运采用散粮方式;储存采用麻袋包储与散粮存储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节 棉花

第十三条 棉花合约按序号排列,分为一号棉和交易所公告的其他序号棉花。

第十四条 一号棉交割单位:185包±5包(227±10公斤/包),对应8手期货合约。

第十五条 一号棉交割适用国家标准。

基准交割品:符合GB1103.1-2012《棉花第1部分:锯齿加工细绒棉》规定的3128B级,且长度整齐度为U3档,断裂比强度为S3档,轧工质量为P2档的国产棉花。

替代品及升贴水:符合GB1103.1-2012《棉花第1部分:锯齿加工细绒棉》规定的,颜色级为11、21、41、12、22级,平均长度级为27mm、29mm及以上,长度整齐度为U1、U2、U4档,主体马克隆值级为A级、C级C2档,断裂比强度为S1、S2、S4档,轧工质量为P1档、P3档的棉花,可以替代交割。替代交割品升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并公告。

一个交割单位棉花按照颜色级和轧工质量比例实行分级计价。有主体颜色级的棉花,升水100元/吨。

无主体颜色级的棉花,以其中占比例最大的颜色级为标注颜色级。

升贴水和分级计价按重新检验的结果随货款一并结算。

第十六条 N年产锯齿细绒白棉从N+1年8月1日起每日历日贴水4元/吨,至N+2年3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止。

第十七条 棉花包装及包装物应符合国家有关棉花包装规定。

第四节 白糖

第十八条 交割单位:10吨。

第十九条 白糖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白砂糖》(GB/T317—2018)(以下简称《白糖国标》)规定的一级白糖。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符合《白糖国标》的一级和二级(色值小于等于170IU)的进口白糖(含进口原糖加工而成的白糖)可以交割;

(二)色值小于等于170IU,其他指标符合《白糖国标》的二级白糖,可以在本制糖年度(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的9月和该制糖年度结束后的当年11月合约替代交割,贴水标准为50元/吨;

第二十条 N制糖年度生产的白糖,只能交割到N制糖年度结束后的当年11月份,且从当年9月合约交割起(包括9月合约交割)每交割月增加贴水20元/吨,即9月贴水20元/吨,11月贴水40元/吨,贴水随货款一并结算。

第二十一条 白糖包装应符合《白糖国标》的规定。

进口白糖的标志、标签,除应含有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厂商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外,其他内容不作要求。

白糖包装有霉变、严重污染或者出现潮包、流包、真结块、有异味的,不得入库。

第五节 精对苯二甲酸

第二十二条 交割单位:5吨。

第二十三条 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PTA)交割质量标准适用《工业用精对苯二甲酸》(GB/T32685-2016)。

基准交割品:符合GB/T32685-2016质量标准的优等品PTA。

基准交割品必须是经交易所认定的PTA生产厂家生产的商品。具体生产厂家由交易所公告。

交易所有权调整交割品生产厂家。

第二十四条 出现破包、潮包、结块、严重污染等情况的,不得入库。

第六节 菜籽

第二十五条 交割单位:10吨。

第二十六条 菜籽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以下质量指标的菜籽:含油量(以8%水分计,下同)≥38.0%,水分≤9.0%,杂质≤3.0%,热损伤粒≤2.0%,生霉粒≤2.0%,色泽气味正常。菜籽指标定义、卫生指标要求及检验方法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油菜籽》(GB/T 11762-2006)执行。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含油量以38.0%为基准,每高(低)1个百分点,升水(贴水)70元/吨,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无升水,低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照1个百分点计,高于42.0%的按照42.0%升水。含油量低于35.0%的不允许交割。

(二)杂质以3.0%为基准,每低(高)0.5个百分点升水(贴水)30元/吨,不足0.5个百分点的无升贴水,低于2.0%的按照2.0%升水。采用标准仓单交割的,杂质高于3.0%的不允许交割。采用车板方式交割的,杂质高于4.0%的不允许交割。

(三)采用车板方式交割的,水分以9.0%为基准,每高0.5个百分点贴水30元/吨,不足0.5个百分点的无贴水,水分高于12.0%的不允许交割。采用标准仓单交割的,水分高于9.0%的不允许交割。

第二十七条 菜籽交割采用塑料编织袋包装方式。编织袋的长度为1100-1250mm,宽度为650-750mm,缝包机缝口,单包装载菜籽质量不少于60公斤。编织袋要求不破、不漏,应清洁、牢固、透气、无毒害物质污染、无霉变。同一客户同一批次交割的菜籽包装要求规格统一。

第七节 菜油

第二十八条 交割单位:10吨。

第二十九条 菜油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菜籽油》(GB1536-2004)四级质量指标的菜油。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符合GB1536-2004规定的三级、二级、一级质量指标的菜油可以替代交割,无升贴水。

(二)“加热试验(280℃)”项目中,仅0.5≤蓝色增加值≤1.0,其他指标符合基准交割品质量要求的菜油,可以替代交割,贴水30元/吨。该菜油须以菜籽原油标示。

第三十条 自每年6月1日(含该日)起至当年12月1日止(不含该日)入库的菜油,其酸值不得超过2.3mg/g,过氧化值不得超过3.5mmol/kg,色泽黄35红不超过6.0。

自每年12月1日(含该日)起至次年6月1日止(不含该日)入库的菜油,其酸值不得超过2.5mg/g,过氧化值不得超过4.0mmol/kg,色泽黄35红不超过6.5。

菜油出库时,其过氧化值不得超过5.5mmol/kg。

第八节 菜粕

第三十一条 交割单位:10吨。

第三十二条 菜粕交割标准适用国家标准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饲料用菜籽粕》(GB/T 23736-2009)(以下简称《菜粕国标》)四级质量指标、氢氧化钾蛋白质溶解度不低于35.0%的菜粕,粗脂肪和赖氨酸指标不作要求。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氢氧化钾蛋白质溶解度不低于35.0%,34.5%≤粗蛋白质<35.0%,贴水35元/吨;34.0%≤粗蛋白质<34.5%,贴水70元/吨,其他指标符合《菜粕国标》四级质量指标,其中粗脂肪和赖氨酸指标不作要求。

(二)95型菜粕、进口菜粕不允许交割。

第三十三条 菜粕包装应符合以下规定:包装物为新编织袋,编织袋要求不破、不漏。对包装物的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出现潮包、流包、真结块、有异味,不得入库。

国产菜粕编织袋上须有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货物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产品名称、净重(千克)标识、是否转基因等。在编织袋上缝制印有产品执行标准、质量指标、生产日期、产品保质期(生产日期起不低于6个月)的标签。

同一客户同一批次交割的菜粕包装要求规格统一。

第九节 早籼稻

第三十四条 交割单位:20吨。

第三十五条 早籼稻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稻谷》(GB1350-2009)的三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的早籼稻谷。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早籼稻入库时:水分≤13.5%的,足量入库;13.5%<水分≤14.5%的,以13.5%为基准,水分每超0.1%,扣量0.2%。早籼稻出库时:水分<13.5%的,足量出库;13.5%<水分≤14.5%的,以13.5%为基准,水分每超0.1%,补量0.2%,由仓库承担。(仅适用于江西、湖南、湖北等主产区)

(二)1.0%<杂质≤1.5%的,入库扣量(出库补量)0.5%;1.5%<杂质≤2.0%的,入库扣量(出库补量)1%。

第三十六条 入出库脂肪酸值及黄粒米指标规定如下:

(一)入库时,脂肪酸值≤19mg/100g(干基)且黄粒米≤0.5%的,升贴水为零;出库时,脂肪酸值≤22mg/100g(干基)且黄粒米<0.7%。

(二)入库时,19mg/100g(干基)<脂肪酸值≤25mg/100g(干基)且黄粒米≤0.7%的,可替代交割,升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出库时,脂肪酸值≤28mg/100g(干基)且黄粒米≤1.0%。

第十节 晚籼稻

第三十七条 交割单位:20吨。

第三十八条 晚籼稻(含中籼稻,下同)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稻谷》(GB 1350-2009)三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的晚籼稻,垩白粒率≤30%且粒型(长宽比)≥2.8。

替代品及升贴水:晚籼稻各质量指标与基准交割品差异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以通过升贴水替代交割。

(一)晚籼稻入库时:水分≤13.5%的,足量入库;水分>13.5%的,以13.5%为基准,水分每超0.1%,扣量0.2%。每年10月1日(含该日,下同)起至次年3月31日止入库的晚籼稻,水分不得超过15.0%,其他时间入库的晚籼稻,水分不得超过14.5%。晚籼稻出库时:水分≤13.5%的,足量出库;水分>13.5%的,以13.5%为基准,水分每超0.1%,补量0.2%,由仓库承担。(本款仅适用于江西、湖南、湖北、安徽等主产区)

(二)1.0%<杂质≤1.5%的,入库扣量(出库补量)0.5%;1.5%<杂质≤2.0%的,入库扣量(出库补量)1.0%。

(三)30%<垩白粒率≤40%且粒型(长宽比)≥2.8的,贴水150元/吨。

第三十九条 入出库脂肪酸值及黄粒米指标规定如下:

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入库的晚籼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19mg/100g(干基),黄粒米不得高于0.3%;其他时间入库的晚籼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22mg/100g(干基),黄粒米不得高于0.5%。

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出库的晚籼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22mg/100g(干基),黄粒米不得高于0.5%;其他时间出库的晚籼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25mg/100g(干基),黄粒米不得高于0.7%。

厂库仓单出库时,脂肪酸值和黄粒米指标按对应期间入库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垩白粒率及粒型(长宽比)的检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优质稻谷》(GB/T 17891-1999)执行。脂肪酸值的检验按照《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69-2006)执行。

第十一节 粳稻

第四十一条 交割单位:20吨。

第四十二条 粳稻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稻谷》(GB1350-2009,以下简称《稻谷国标》)的二等粳稻谷,且垩白粒率≤30%。

替代品及升贴水:粳稻各质量指标与基准交割品差异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以通过升贴水替代交割。

(一)出糙率和整精米率指标符合《稻谷国标》一等和三等质量指标要求的,一等升水60元/吨,三等贴水80元/吨。

(二)粳稻入库时:水分≤14.5%的,足量入库;14.5%<水分≤15.0%的,以14.5%为基准,水分每超0.1%,扣量0.2%。粳稻出库时:水分≤14.5%的,足量出库;14.5%<水分≤15.0%的,以14.5%为基准,水分每超0.1%,补量0.2%,由仓库承担。

(三)1.0%<杂质≤1.5%的,入库扣量(出库补量)0.5%;1.5%<杂质≤2.0%的,入库扣量(出库补量)1.0%。

(四)30%<垩白粒率≤40%的,贴水50元/吨;垩白粒率>40%的,贴水100元/吨。

(五)2.0%<谷外糙米≤4.0%的,升贴水为零(仅适用于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

第四十三条 入出库脂肪酸值及黄粒米指标规定如下:

每年10月1日(含该日,下同)起至次年3月31日止入库的粳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16mg/100g(干基),黄粒米不得高于0.1%;其他时间入库的粳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19mg/100g(干基),黄粒米不得高于0.3%。

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出库的粳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19mg/100g(干基),黄粒米不得高于0.3%;其他时间出库的粳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22mg/100g(干基),黄粒米不得高于0.5%。

厂库仓单出库时,脂肪酸值和黄粒米指标按对应期间入库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垩白粒率的检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优质稻谷》(GB/T17891-1999)中的规定执行。脂肪酸值的检验按照《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20569-2006)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节 甲醇

第四十五条 交割单位:10吨。

第四十六条 甲醇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用甲醇》(GB 338-2004)规定的优等品甲醇,其中“乙醇的质量分数”指标不作要求。

第十三节 玻璃

第四十七条 交割单位:20吨。

第四十八条 玻璃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平板玻璃》(GB 11614-2009)(以下简称“国标”)的5mm无色透明平板玻璃(不大于2m×2.44m)一等品。

替代品及升贴水:符合国标规定的4mm无色透明平板玻璃(不大于2m×2.44m)一等品,无升贴水。

第十四节 动力煤

第四十九条 交割单位:20000吨。

以船舶接货时,单船重量溢短范围为±500吨(含)以内。在重量溢短规定范围内,交易所依据实际重量进行结算。溢货超出规定范围的,买卖双方对超出部分协商解决并自行结算。短货超出规定范围的,卖方需及时补装至规定范围以内;无法补装的,在计算货款时,交易所对短货超出规定范围的部分双倍扣减;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短货超出规定范围时双倍扣减的计算公式为:单船结算重量=应交重量-500-(应交重量-500-实测重量)×2。

第五十条 动力煤交割检验指标检测方法适用国家相关标准。

基准交割品: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5500千卡/千克,干燥基全硫≤0.6%,30%≤干燥无灰基挥发分≤42%,干燥基灰分≤30%,全水≤20%的动力煤。

替代品及升贴水: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800千卡/千克,干燥基全硫≤1%,30%≤干燥无灰基挥发分≤42%,干燥基灰分≤30%的动力煤。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5000千卡/千克时,货款结算价(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交割结算价-90;4800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300千卡/千克时,货款结算价(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交割结算价-90)/5000×实测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300千卡/千克时,货款结算价(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交割结算价/5500×实测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超过6000千卡/千克的,按6000千卡/千克计算货款。

0.6%<干燥基全硫≤1%时,以0.6%为基准,每高0.1(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个百分点,贴水4元/吨。

全水>20%的动力煤可以交割。全水>20%时,以20%为基准,按照超出部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扣减重量(例如,实测全水为21.32%,扣重1.3%)。

第十五节 硅铁

第五十一条 交割单位:5吨(净重)。

第五十二条 硅铁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硅铁》(GB/T 2272-2009)规定牌号为FeSi75-B(硅含量≥72.0%、磷含量≤0.04%、硫含量≤0.02%、碳含量≤0.2%)、粒度为10-60mm的硅铁,其中:锰、铬含量不作要求;粒度偏差筛下物不大于5%,筛上物不大于8%。

第五十三条 硅铁交割品包装物采用双层、中间加固拦腰围带的塑料编织袋。包装袋上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品牌号、执行标准及生产企业名称。单包净重为1000±10公斤。

硅铁交割品按照净重结算,包装物按照2.5公斤/条标准扣除重量,包装物价格包含在硅铁合约价格中。

第十六节 锰硅

第五十四条 交割单位:5吨(净重)。

第五十五条 锰硅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锰硅合金》(GB/T 4008—2008)规定牌号为FeMn68Si18(锰含量≥65.0%、硅含量≥17.0%、碳含量≤1.8%、磷含量≤0.25%、硫含量≤0.04%)、粒度为10-60mm的锰硅,其中:粒度偏差筛下物不大于5%,筛上物不大于8%。

第五十六条 锰硅交割品包装物采用双层、中间加固拦腰围带的塑料编织袋。包装袋上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品牌号、执行标准及生产企业名称。单包净重为1000±10公斤。

锰硅交割品按照净重结算,包装物按照2公斤/条标准扣除重量,包装物价格包含在锰硅合约价格中。

第十七节 棉纱

第五十七条 交割单位:20吨(公定重量)。同一交割单位内的交割商品应满足同一生产厂家要求。

第五十八条 棉纱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以下质量指标的32英支普梳棉本色筒子单纱(环锭纺):线密度18.2tex(允许偏差±2%)、棉纤维含量100%、14.0 cN/tex≤单纱断裂强度<14.7 cN/tex 、8.5%≤单纱断裂强力变异系数≤9.0%、条干均匀度变异系数≤15.5%、-50%千米细节≤10个/10³m、+50%千米粗节≤220个/10³m、+200%千米棉结≤450个/10³m、百米重量变异系数≤2.2%、实际捻系数360-420、38处/20kg<异性纤维含量≤81处/20kg(对应折算7处/200km<异性纤维含量≤15处/200km)。

第五十九条 替代品及升贴水:棉纱单纱断裂强度、单纱断裂强力变异系数和异性纤维含量指标符合以下规定,且其他指标符合基准品要求的,可以替代交割。

(一)12.0 cN/tex≤单纱断裂强度<14.0 cN/tex及14.7 cN/tex≤单纱断裂强度≤16.2 cN/tex;

(二)7.5%<单纱断裂强力变异系数<8.5%及9.0%<单纱断裂强力变异系数≤10.5%;

(三)异性纤维含量≤38处/20kg及81处/20kg<异性纤维含量≤200处/20kg(对应折算异性纤维含量≤7处/200km及15处/200km<异性纤维含量≤37处/200km)。

替代交割品升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六十条 棉纱质量指标中,棉纤维含量的定义及检验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纺织纤维鉴别试验方法》(FZ/T01057-2007)执行,异性纤维含量的定义及检验方法按照《纺织品 纱线异性纤维分级与检验方法》(DB41/T 1662-2018)执行,棉纱其他指标定义及检验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棉本色纱线》(GB/T 398-2008)执行。

《纺织品 纱线异性纤维分级与检验方法》及上述标准中单纱断裂强度、单纱断裂强力变异系数、线密度、-50%千米细节、+50%千米粗节、+200%千米棉结对检验仪器和检验方法的具体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十一条 棉纱交割包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棉及化纤纯纺、混纺本色纱线标志与包装》(FZ/T10008-2009),同一客户同一批次交割的棉纱包装规格应当统一,并标明生产日期。

棉纱交割采用纸管、塑料内膜袋和塑料编织袋的组合包装方式,由打包绳缝口捆扎,中间加固拦腰围带。筒纱按定重量成包,按公定回潮率时的净重量确定,每包净重25kg,误差不超过±0.2%。纸管硬度以不变形为准,每批号纸管头颜色一致,不易掉色污染纱线;塑料内膜袋及塑料编织袋要求装纱后无破损。筒纱包装要求捆扎紧牢,筒纱不外露,满足搬运及运输要求。

第十八节 苹果

第六十二条 交割单位:20吨。

第六十三条 苹果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鲜苹果》(GB/T 10651-2008)(以下简称《苹果国标》)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果径≥80mm的红富士苹果,其中果径容许度≤5%,质量容许度≤10%(虫伤、磨伤、碰压伤、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8%)。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符合《苹果国标》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果径≥80mm的红富士苹果,其中果径容许度≤5%,10%<质量容许度≤15%(虫伤、磨伤、碰压伤、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10%),贴水400元/吨;

(二)符合《苹果国标》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75mm≤果径<80mm的红富士苹果,其中果径容许度≤5%,质量容许度≤10%(虫伤、磨伤、碰压伤、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8%),贴水1500元/吨;

(三)符合《苹果国标》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75mm≤果径<80mm的红富士苹果,其中果径容许度≤5%,10%<质量容许度≤15%(虫伤、磨伤、碰压伤、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10%),贴水2000元/吨。

第六十四条 入出库硬度指标规定如下:

(一)每年10月1日至次年2月20日(含该日)入库的苹果,硬度不得低于7kgf/cm2;其他时间入库的苹果,硬度不得低于6.5kgf/cm2;

(二)每年10月1日至次年2月20日(含该日)出库的苹果,硬度不得低于6.5kgf/cm2;其他时间出库的苹果,硬度不得低于6kgf/cm2。

车(船)板交货时按出库处理。

第六十五条 苹果交割品采用抽筐(箱)检斤方式验重,按以下公式计算货物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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