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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式股东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分类:股票知识 - 炒股知识 2022年12月10日 735浏览 · 0收藏

关联专题: 股东权益 股东权利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股东亦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那到底作为公司的股东权益和义务有哪些呢?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股东亦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那到底作为公司的股东权益和义务有哪些呢?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权利     

具体要点

表决权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注:《公司法》修订草案中规定类别股股东除外,类别股解释见《公司法》草案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召集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知情权、质询权、建议权等

上市公司应当完善股东大会运作机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保障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查阅权、资产收益权、质询权、建议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积极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便利,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义务     

(一)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二)独立性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具体如下:

具体要点

 

 


资产完整

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支配上市公司资产。

【沪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一)与生产型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二)与非生产型公司共用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三)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四)以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公司的资产;

(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者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六)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资产完整: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人员独立

上市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三)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四)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科创板除外)

(五)指使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六)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独立

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坚持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尊重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

(一)与公司共用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或者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五)要求科创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科创板)

(六)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日常金融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规定,督促财务公司以及相关各方配合上市公司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财务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上市公司存储在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强制上市公司接受财务公司的服务。

机构独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机构独立,支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业务经营部门或者其他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运作,不得通过行使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干预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或者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业务独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支持并配合公司建立独立的生产经营模式,不得与公司在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产品可替代性等方面存在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竞争,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者消除与公司的同业竞争。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在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以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的方式,通过股东大会依法参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并签署书面协议,不得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得要求公司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要点

类型1: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包括:

......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注:重大事件具体详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类型2: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来看一个案例:

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1年6月1日,YLJN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YL集团收到通知,因与PAYH发生保理担保纠纷,YL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被法院裁定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49.16%,占YL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的100%。2021年6月19日,公司披露《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冻结与解冻的进展公告》称,YL集团所持股份发生上述冻结事项,且已与PAYH达成和解,上述被冻结股份已解除冻结。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YL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YL集团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告知公司上述股份冻结事项,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但YL集团未及时将前述股份冻结事项告知公司并披露,导致公司迟至6月19日才将股份冻结事项与股份解冻事项一并对外披露。YL集团股份冻结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影响了股东权益。

上交所对YL集团予以了通报批评。

除上述情形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应该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相关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股份交易合规义务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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