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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操纵

联合操纵(Pool Operation)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临时性的组织,联合运用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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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操纵

联合操纵的概念

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临时性的组织,联合运用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联合操纵的定义

1、联合操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临时性的组织,联合运用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该组织可以集合资金、交易技巧、经验以及相关人才、信息等进行合作,以达到操纵市场的目的。通常联合操纵需要操纵者与证券发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中的重要成员连手才能完成。

2、联合操纵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通谋行为,只要证明行为人有联合通谋行为,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操纵证券价格的主观意图。

联合操纵构成要件

1、主观上具有两个或两个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
2、客观上从事了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
3、至于操纵是否造成了证券价格被操纵的实际后果则不需要考虑。

联合操纵的形式

1、联合交易操纵(Trading Pool)

联合交易操纵,即联合操纵者所需股票由操纵人直接在公开市场上以最有利的价格买进,然后高价出售。

2、期权联合操纵(Option Pool)

期权联合操纵,即操纵者首先将某一供应量有限,信誉较好且对客户由吸引力的股票期权购入,以控制该股票的交易权;然后,透过经纪商不同的帐户交易股票,造成卖单居多趋势,并通过公司董事、经纪商以及投资顾问刊物的宣传,造成股票价格上涨势态。最后,由操纵者形式选择权将股票价格抛售或进一步卖空,迫使股价下跌,再乘机补回股票。

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

一、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

操纵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法律责任是因从事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消极后果。由于法律首先有公法与私法之分,责任也随之区分为公法上责任与私法上责任。前者包含刑事责任和 行政责任,后者即是民事责任。当然,责令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有其他责任形式无法替代的作用,即因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受害人能通过行使民法上的请求权而得到赔偿。因此,民事责任是证券违法行为责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因违法行为而受害的投资者来说可能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八条 前条所称操纵市场行为包括:

1、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

2、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

3、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

4、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5、以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

6、利用职务便得,人为地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

7、其他操纵市场的行为。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以及其他从事证券业的机构有操纵市场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限制或者暂停其证券经营业务、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已上市的发行人有操纵市场行为,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上市资格。个人有操纵市场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没收其非法获取的款项和其他非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