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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列支

税前列支中的“税”指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就是税前利润中可以抵扣的费用。由于会计法和税法存在了某些方面的差异,会计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对企业的收入与费用的认定口径不相同。

经济术语

税前列支

税前列支相关概念

营业外支出
比如:企业违反行政规定而受到的行政罚款,会计账务处理上做了“营业外支出”,税前利润中已扣除了这部分罚款,但税法规定,企业的受政府行政部分的行政罚款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可以抵扣,所以这部分的罚款要调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企业的受行政处罚3万元,会计税前利润是80万,但税法上认定的应交所得税的利润(税收上称应纳税所得额)不是80万元,而是80+3=83万元,这3万元就是不能在税前列支的,所以要加上去一起计算所得税。


其它投资
另如:依上例子,企业购买国库债券,取得收入10万元,会计上做了收益处理,会计税前利润80万元,税法规定购买国库债券取得的收入不要交纳所得税。所以在计算应纳所得税的利润时,应扣除这部分收益。按80+3-10=73万元计征所得税。10万元就是应该是税前列支的。

税前列支特殊情形

广告费收入分类
广告费收入及支出是许多企业在会计实务中均要面临的问题。在临近年末的时候,企业需要认识到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性,正确确认广告费业务收入、掌握广告费的所得税税前列支比例、分清广告费支出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差异并做好相应的所得税纳税调整。
我们按照涉及广告业务的具体情况,可以把企业分为两类:一类是广告公司,广告公司中广告制作转包是一项重要的广告费支出,可以抵减收入、抵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另一类是非广告公司性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一般企业),广告费支出应作为企业的费用支出,抵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地税均加强了对所得税审计的监管力度,包括发布不信任中介机构名单、发现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予以处罚等,所以企业正确地进行涉及广告业务的财税处理就显得愈加重要。下面就企业涉及广告费业务的财税问题做几点简要的介绍:
一般企业广告费支出所得税税前列支
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2、自2001年起,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特殊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可以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此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3、对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超过5年的,按上述8%的比例扣除。
4、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不可作为广告费用在税前扣除,而应列为企业的业务宣传费支出。
5、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0.5%。超过0.5%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应严格区分开来,凡不符合广告费条件的,应一律视同业务宣传费处理。
广告费用与业务宣传费的列支计算标准为销售(营业)收入,这里的销售(营业)收入指的是:"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其他业务收入"二者之和。
6、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应注意问题:
(1)自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的规定,在扣除2000年12月31日以前应收未收利息采取直接冲减当年利息收入方式进行处理的,在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时,准予将已经冲减当年利息收入的部分还原,即以当年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计算上述三项费用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2)金融企业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06号)的规定,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实行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其成员企业每年实际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按税法规定标准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在规定的限额内实行差额据实补扣。
7、从时间性或永久性差异的纳税调整事项来看,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用及业务宣传费用可通过"营业费用"科目据实列支。但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实际列支的广告费用及业务宣传费如果超过税收政策规定的标准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将其差额填入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表的相关项目中,广告费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建议盈利企业使用"递延税款"科目辅助核算,亏损企业可另设"备查明细表"辅助核算。
广告公司广告费收入的确认及广告费支出
采用代理制的广告公司确认的营业税、所得税应税收入不是按开出发票的金额确认,而是按开出的收款发票扣除转包对方开出的发票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广告公司将收到的广告费收入一般登记在"预收账款"科目的贷方,当支付转包款时按合同或对方开来的发票金额确认为支出,支出列在"预收账款"科目的借方,期末将借贷方差额转为收入。


注意事项
在进行广告费支出所得税税前列支时要注意:
1、广告公司转包所列支的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不可作为广告费用在税前扣除。
2、广告公司经常会出现合同规定确认日、确认额与发票开具的确认日、确认额不符的情况。如果企业按发票上日期和金额确认则不作税务调整,如果企业按合同确认而未按发票确认则应作纳税调整。
3、广告公司与其他广告公司所签的合同可能是一期、二期、三期的合同,一期在当期已到期、且款项已全部到位,就应将全部一期款项按合同确认为收入,而不应以二期合同未到期为由将一期收入款项滞留在"预收账款"科目的贷方,不予结转收入,造成少纳所得税及流转税。
4、若二期合同尚未执行或仅部分执行,即在实质性的物质利益没有完全实现的情况下,已有二期的全额款项在当期收到,那么按税法规定必须全额纳税。虽然这样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现金流转产生很大影响,但是企业不能违背税法的有关规定,出现此种情况纳税人可向有关税务部门提出延期纳税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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