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概述:
股改时将未分配利润转为资本公积的纳税问题?股改时将未分配利润如何处理?
股改时将未分配利润转为资本公积的纳税问题?
此时一个特殊情况出现了,这个地方也是最迷惑人的(专家和砖家水平的分水岭就在这里)。
由于公司延续,人员、业务、资产、负债、持股比例等,什么都没有发生变化,就是派人悬挂了一个“股份公司”的新牌子。在账务处理上,会计科目如下:
借:实收资本100万(改制前)
未分配利润200万(改制前)
贷:股本 100万(改制后)
资本公积 200万(改制后)
由于原“未分配利润”必须清零,但又没有被股东取走,也就直接变为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了。此时就出现了12366答复的“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不影响股东权益变动”,好像暂不征税也就有道理了。也符合企业不想纳税的心理了,也就说12366的答复算是说到企业心坎上了。
股改时将未分配利润如何处理?
股改时未分配利润计入资本公积,在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包括未分配利润在内的净资产除部分用于折股以外,剩余部分(可能包含未分配利润)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用)
(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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